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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传播的版权困惑

黄继新问了一个问题,为什么维基百科创始人吉米·威尔斯要出来替英国大学生Richard O’Dwyer鸣不平?
Richard O’Dwyer是一名英国的大学生,他因为创办一个让人们免费欣赏电影的和电视节目的网站tvshack.net而受到侵犯美国版权的指控,不过,tvshack.net并不直接提供电影,而只是把用户引导到其他网站。
关于版权的吵吵嚷嚷由来已久,看上去像是个容易分清是非的问题,实际上并不容易。
私有财产是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核心,在西方国家,私有财产的保护非常重要且不容侵犯,因此,盗窃要受到严厉处罚,但是到了互联网上,对于版权的“严格”保护却受到了各方的阻力,这是为什么呢?
如果人们通过O’Dwyer的网站tvshack.net能够直接看到盗版的电影、电视节目,Richard O’Dwyer的罪行便不难确认,问题在于,tvshack.net只提供了索引,用户最后看到的节目实际在第三方网站上,这好比说,你在路口立了一些指路牌,指向的目标中有家饭店的老板杀了人,结果拿你——画路牌的人问罪。
从这个角度看上去便会觉得很荒谬,我换个角度,你再看看:
你在路口挂个路牌在你的汽车上,此时来了一个人,看了你的路牌决定到一家饭店吃饭,然后你开着车把他带到了饭店,接下来的一幕我们都很熟悉,饭店老板把客人杀了,你成了帮凶。
没错,现实中这是两个不同版本的故事,思维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就可以区分出来,不过,这两件事儿发生在互联网上,你未必能觉得是两件事儿。互联网的信息访问方式:带你去和指路没有什么区别。
说到这里,我们应该知道,互联网版权相关的争论,并不是传统版权老问题的简单互联网翻版,而是因为互联网出现了新情况,导致传统版权本不相关的情况,发生了矛盾。
实物经济中,使用权是通过所有关系来实现的,即便租用,所有权也在租用的时候被临时转移了,另外,使用权也通过所有关系来隔离,换句话说,如果你没有所有权你根本就无法使用,而所有权是通过实物来控制转移的。
信息经济中,使用不仅不需要通过所有关系来实现,相反,只要使用了就能获得所有权,你在计算机上看的所有信息,都在你看到的时候在本地电脑上留有一个拷贝——如果你愿意,你可以保存下来,这个拷贝当然属于你的。
信息时代,使用即所有(拥有)。不仅仅你个人“所有”,所有看到你使用的人都会“所有”,你使用的过程可能会让其他人“非法”获得了所有权,你犯法了!指路有风险,使用请谨慎。
看上去,对O’Dwyer的处罚与千年数字法案的精神相悖,即:内容使用人必须为原始内容的合法性负责。数字千年法案的精神本来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既然是矛盾,便会牵涉各方利益,利益并不容易平衡。你吃了个有问题的烧饼,烧饼铺违反了法规,你作为使用者(消费者)也被牵连。
互联网版权并非不能限制,问题是,由于互联网的分享性,使用同时也是传播,不能分享的互联网将一无是处!互联网需要保持快速分享与权益保护的平衡。这个平衡在法律上的争议就是:版权能不能高于自由传播权。现在,一般倾向于传播自由高于版权。
维基百科作为提供给第三方的服务平台,也有如何监管内容合法性的问题,如果链接都需要负连带责任,则这种UGC(用户创造内容)平台责任就增大了,这或许是维基百科关切的原因。
补充说一下:互联网内容责任关系的几个层次:网站链接、网站存储、员工上传(如:新浪新闻) =>网站链接、网站存储、用户上传(如:新浪博客)=>网站链接、第三方网站存储、但提供技术传输支持(如:迅雷)=>网站链接、第三方网站存储(百度)。通常,责任应该依次递减。
看来,信息时代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也被改写了。
农业社会早期没有私人财产概念的,只有消费品被消费的时候才真属于某个人,一个人独占一片树林、湖泊…都是“非法”的,不利于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一句话:农业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环境是没有所有(所属)关系的,是公共的、自然的,其状态也决定于自然。
工业化生产资料开始具有所有者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实物按照所有关系得以划分,工业化时代有了个人财富的概念,但环境依然是公共的。
信息化将改写实物所有关系,因为单个实物产品是值钱的,而copy(一个备份,一个拷贝)不再值钱。人们开始重新定义copy权利归属,知识产权相关的创造部分的价值将被重新认可,创造是比生产资料更高层次的东西,相当于环境的支持作用,此时,人们关注改变环境而不是维护环境,环境代表的创造力需要解决所有权的归属。
一句话:这将开启一个新时代,环境和创造将不再是自然的、公共的,要被赋予所有关系。
消费品的所有性是排他的,独有性的;生产资料的所属关系是共有的、有使用边界的;创作权所属关系是无边界、分享的。
对于版权的所有关系,传统版权界看作类似实物的所有关系一样,而互联网快速传播性导致出现矛盾,如何定义版权所属、使用关系成为现在版权最大的热点和争议点。(文/醒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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