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腾讯《大家》】
网络时代的金融与传统金融到底有什么不同?当金融业者和互联网业者相聚一堂,侃侃而谈的时候,是喜结连理还是鸿门宴?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的重生吗?
金融的作用是交换,
但互联网服务不是交换
金融货币的本质是交换,但互联网服务并不是交换行为。产品交换是先有产品,产品具有可以量化的价值,基于量化的价值完成等价交换。互联网服务与传统的产品交换不同,互联网在提供服务之前并没有预先准备出产品,换句话说,互联网是边服务边生产,且生产的边际成本为零,产品本身几乎没有可以量化的价值。
举个例子,音像店卖光盘与网络在线看视频比较,音像店卖一部《变形金刚》的电影光盘之前,需要按照可能购买的人数准备相应数量的光盘,而且,每一张光盘都是要计算成本和价格的;如果《变形金刚》通过视频网站发行,视频网站并不需要在服务器上按照可能的收看人数来准备拷贝的数量,服务器上只需要一个拷贝,等有人在线看的时候,按照观看的情况实时复制分发一个拷贝给他,在线分发并不需要整部片子一下复制出来,只需边看边复制就可以,而且,分发的边际成本几乎是零。
互联网零成本的分发模式,有别于工业时代的产品生产、销售,一个典型的悖论是,由于互联网服务中的产品拷贝不是预先存在的,当传统金融体系以市场待流通的产品总价值来确定货币供应量的时候,流动性将无法预先确认,传统金融模型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基于货币的交换,
突破了交换的空间限制
交换最早是一种即时、对等的行为,甲、乙双方同时拿走对方的产品完成交换,即时对等交换的前提是双方同时都需要对方的产品,是产品功能的交换,需要同时且在同一个场景下进行的,这种限制在很多时候非常不方便。
等价物的出现让交换变得容易一些,此时,只要一方需要对方的产品就可以了,而不再局限于双方都需要对方的产品,不过,等价物依然是有价值的,交换时,不需要产品的一方拿到等价物,下一次用等价物换到自己满意的产品。
借助等价物的交换,不再是功能的交换而是按照价值量的交换。利用等价物交换,将一次即时、对等交换分解成两次不同时的交换,产品交换更加容易实现。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交换的中介者,纸币、数字币是货币利用技术手段的替代品,也在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作用,此时,对等交换逐渐演变成不对等的购买行为,但依然是价值的等量交换。
利用货币替代品的购买,相比即时对等的产品交换具有一定的风险,发行货币的机构(银行)如果不能保证替代品(纸币、数字币)价值的持久稳定,拿着替代物的一方就会蒙受损失。
金融交换从产品直接交换到货币、纸币交换(购买),经历了从功能交换到价值交换的过程,逐步打破商品空间的空间限制。
信用突破了时间限制,
打破了交换的确定性
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是信用,信用开始打破价值同时交换的准则,即使用者可以先拿到产品,等到未来再支付费用,这就意味着,交换只能是基于过去存在的价值,而信用则可以基于未来产生的价值,信用突破了时间的限制。
基于未来价值的交换,让交换的灵活性进一步扩大,这种灵活性会带来更大风险,从购买者的角度看,如果未来无法完成支付,售卖方就会蒙受损失,信用手段实现交换的最终结果是不确定的,存在交易风险,这些风险需要由金融机构或参与交易的人来承担。
为了减少不确定交易带来的风险,金融机构常常要对人的行为进行记录,通过过去的行为是否违规而判定未来是否会违规,希望借此规避风险,通过历史行为对未来进行预测,默认了一个前提,就是:人的行为是有规律的,且规律会固定地重复。
事实上,到了互联网时代,创新而不是重复生产成为社会的驱动力,规律的可重复性并不高,最终,利用过往记录预测未来行为变得越来越难以凑效。
未来“金融”:可追踪金融
传统的购买是很难追踪全程的,一个商场只知道用户当次购买,并不知道购买者的历史行为,也不追踪购买者后续的行为,如果支付是延后的,购买本身规避不了风险,需要顾客信用来判断是否可以延后支付。
互联网行为和以前产品交换行为不同,互联网可以跟踪每一个人,也就说,你买东西之前的行为信息是可以追踪的,买了东西之后,也不会消失在茫茫人海中。
在创新关闭了规律大门的时候,互联网给出了另外一条通路:金融活动的每一次行为都能跟踪到真实用户。这意味着,任何不良行为都能够追踪到具体责任人,而不像传统工业时代,只要“逃离现场”就可能规避处罚。
比如,你在网络电商那里购买商品之后休想“消失”,因为网络是可以追踪具体人的,将在此后再次出现的第一时间被强制履约,例外的情况是,除非从此以后不再参与任何购物,这在社会化时代是不可能的。一个可追踪的体系将杜绝失信。
金融的系统性危机
更大的困惑正在到来,金融的作用是调节社会产品的分配。互联网体系下,交换正在变成历史词汇,互联网服务是直接分发的而无须依托量化的价值,而价值量化是金融业的基础。互联网让金融迎来前所未有的危机,我们将告别量化计算价值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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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双周评问题延伸】
大家编辑问:近来淘宝与工商总局的频频交锋,引起国内外的关注,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说,假货是所有商业模式发展的硬伤,假货不是淘宝造成的。但解决假货和知识产权的问题就是解决淘宝的生存问题。
借此,是否可请醒客老师,简单谈一下,此次大战对互联网服务产业和信用机制的警示作用。
作者答:假货是个问题,但确实不只是电商的问题,淘宝是许多中小商家的大型网络集散地,被聚焦关注也算正常。
假冒伪劣的解决,一方面靠政府的监管,另一方面企业也要监管,企业包括平台方、售卖方、生产方等多方,要对各方量化落实责任。工商总局与阿里巴巴的交锋,是监管责任长期区划不明的一个结果。
互联网的可记录特征,为实施监管提供了方便,除了医药、食品等特殊产品,互联网销售采取事后监管更加合理,也就是,商家可以先卖(相关生产、销售手续也是依然需要的),如果售卖过程中用户或者第三方监管查出假冒伪劣,则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互联网电商平台之间还可以共享商家失信信息,共同控制制假售假,对于已经共享的失信商家,如果平台方依然允许售假,则要追究平台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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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代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