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版权与阅读

web2.0版权研讨:“未授权内容”等于盗版?

一、“未授权内容”等于盗版? 
        一个网站的用户上传内容(UGC)中,如果发现未被授权的内容(比如:用户上传了一部从音像店买的电影DVD内容)会怎么样?答案通常是:会判定网站盗版侵权。
        从现行版权的角度出发,这种判罚似乎不无道理,尽管网站没有直接盗版,但你提供了别人(用户)“盗版场所”,当然要负责(监管)责任。版权(代理)人看来,拍一部片子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你却“无偿”的放到了网站上,简直是罪该万死。
         在互联网上,把东西给别人看,除非这个东西是自己拍的或者写的,否则,哪怕你是买来的,哪怕你提供的只是其中的片段,哪怕你只给一个人看,哪怕那一个人是你的家人,你,都被面临成为盗版人的风险,提供你空间服务的网站,面临共同盗版或者监管不力的风险。
        这种判定,甚至许多网站的律师都会认可,因此,一旦被版权方或者法院,在自家网站上找到一个未被正式授与网络播放权的视频,一下就象犯了错误的孩子,除了认错请求宽恕,不敢做更多的辩解。
        如果你是UGC的积极使用者,或者你是网站的运营者,经验和直觉都会告诉你,这种版权认定方式并不符合网络生态的现实,会让互联网毫无生气。
        传统DVD购买者的权利在哪里?按照DVD发行的一般规定,你要不是公众场合(如影院、ktv等)播放,而是让朋友到你家里,哪怕多几个人来欣赏你新买的影片,并不会有版权风险。现在,你从网络花钱购买的影片,到了网上的“家里”(个人博客空间),为什么与人分享的权利呢?如果这个空间能够观看的人数是有限制的呢?
         当然,简单地把DVD与网络在线播放做直接的比较是不合理的,任何人或者机构对于购买产品的处置权力都会有不同的限制,对于版权这种特殊商品,情况会更复杂,这里只是希望能引出网络版权的一些问题,而不是加剧混乱。
         另一方面,UGC网站的运营实践中,采用这种绝对的一刀切方式,执行中有非常大的难度,在每天数万数十万的上传视频中,要把每一个涉嫌未授权的内容都挑出来,并不容易。而且,如果有一万个人上传了未授权视频,哪怕你删除了999个,漏掉了一个,最终的责任也是一样的,这客观上打击了UGC网站主动自我监控的积极性。
         如果站在更高的立场上看,互联网上发行电影、电视等类视频作品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互联网发行,除了从地面渠道变成在线的渠道更便捷之外,更大的价值在于,互联网上有大量的用户参与传播,甚至参与对影视作品的再创作,显然,这些因为互联网而产生的更高价值发掘,将因为现行的版权规定而受影响。
 二、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比较
          在印刷时代,比如:你买了一本书,回到家里,你抄写了一部分到笔记本上算不算盗版?完整地重新抄了一遍算不算盗版?通常情况是,只要你重抄之后没有传播给其他人,或者被传播的人不超过一定数量,或者没有盈利行为是不会归为盗版。
          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出发点有很大的不同,个人复制通常是为了记录、保存或者交流,而商业盗版是为了牟利。区别对待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一方面阻止了通过盗版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一方面保证了消费者对于购买商品的处置权(你可以记笔记,可以记录下来与人讨论其中的问题),即消费权益与商业转让权益区分开来。
           互联网没有普及的时候,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界线识别相对比较容易,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使用的工具不同。前者用笔,后者用印刷机,不过随着复印机的普及与进步,两者的区别在缩小;其二,个人复制的成本比商业盗版大。个人复制由于设备或者原材料的原因,通常比印刷厂机械化复制的单位成本要高很多,在没有利益驱使的情况下,难以达到对原版权构成明显伤害的规模;其三,个人复制传播与商业盗版传播方式不同。个人传播的目的是为了交流,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传播,而商业盗版复制的目的是为了牟利,传播通常有发行渠道支撑。
          互联网时代的带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
          从内容复制上看,个人买一本书,并在笔记本上摘录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互联网上,就是把自己看好的某些内容转载到自己博客或者空间上,这与编辑把一篇文章盗转到互联网,从行为方式上看,并没有太多的区别,从代价上看,也非常低廉。
        从传播上看,个人之间的交流,是把自己摘录的笔记本送给朋友,朋友写出意见,如果发生在互联网上,是将自己摘录的博文链接发送给朋友,等待留言、踩脚印,这与编辑帮你把文章链接发到首页上,一堆陌生人来留言、踩脚印,从行为方式上看,也没有太多区别。
        互联网的这些变化,方便了用户使用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盗版的门槛,面对新形势,如果没有更好的管理手法,要么会打击新业务的发展,要么会导致盗版横行。而当前的现状,更多被推到这两种极端的情况。
 三、侵权责任量化是现阶段版权保护的突破点
           互联网传播的特殊性,法律并非没有考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的避风港原则,实际上是对网络传播特性的尊重,遗憾的是,由于避风港原则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要么沦落为盗版者的保护伞,要么沦落为版权(代理)人打击网站的工具。
        避风港原则,是利用传统版权来解决互联网纠纷的一个过渡办法,要使其真正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要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量化。
        从目前用户上传(UGC)网站的实际运作来看,按照网站介入的程度,“未授权内容”被用户观看到,可以分成如下四类:第一种是编辑推荐的;第二种是搜索引擎搜到的;第三种是搜索引擎搜索不到或者搜索结果前面一定数量的页面看不到,但通过直接的链接地址可以看到;第四种是看不到内容。
          与这四种情况对应,网站的处理情况是,第一种,网站编辑看过这个内容,但没有审查出(可能是有意不审查)版权问题,做了推荐;第二种,编辑没有参与到内容审查的过程中,是通过技术手段自动提供的服务;第三种,网站的编辑对内容做了清理,但是由于干扰信息较多,比如名字太常见,搜索项有很多其他视频,清理时有遗漏;第四种,这种情况说明网站做到了100%没有盗版,但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UGC网站,做到这种程度非常之难。
        对运营的网站来说,四种不同的情况,对应投入的监控资源和对用户造成的影响也不一样,越严格投入的资源就会越多,对用户体验的影响也越大。如果侵权责任能够量化,投入资源多就能更多地减轻侵权责任,有利于鼓励网站对版权监控的投入,否则,反正要想彻底清理“未授权内容”投入非常大,做了99%和做了1%责任又没有区别,出于保护网站流量和减少成本的原因,大多网站并不愿意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监控。
       从结果来看,不同的情况下如果对版权造成了伤害,程度也不一样,编辑推荐和搜索引擎基本搜不到相比,被用户浏览到的几率要大的多。此外,公共推荐(编辑与搜索引擎)被阻止之后,视频的传播是借助人的推荐才能看到,这与用户购买DVD光盘之后与朋友一起看的情形类似,如果能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实际是对用户使用权利的尊重。
  网络版权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近期来看,对涉嫌侵权的问题进行量化有助于版权问题的解决。
 参考:
       Web2.0版权研讨:相信内容背后可以信任的人
       Web2.0版权研讨:盗版猖獗的积极意义
       web2.0版权研讨:视频网站为何集体受挫
   web2.0版权研讨:从登记到认证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