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力劝内容商放弃渠道,还是有人难以赞同,内容依赖渠道传递,没有了渠道的内容,岂不是无水之舟了吗。
反对者实际上混淆了两个概念,经营渠道与使用渠道,内容商放弃渠道的本意显然是让内容商放弃对渠道的经营,放弃经营渠道,并不等于放弃使用渠道,实际上,放弃经营渠道是为了更好的使用(合作方的)渠道,进退之前,凸现商业社会合作的价值。
那么放弃了渠道经营的内容商如何才能获得自己的传播渠道呢?
对于信息传播来说,渠道的真正意义,是让信息从发出者传递到接收者。能够加速或者方便了用户接收信息的载体,实际上就是渠道或者具有渠道的属性。
从内容商的角度看,由于没有自己经营的渠道,实现传播,显然要通过别人的渠道,如果被使用的第三方渠道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这种第三方渠道与自己经营的渠道的对自己内容传播能力就不会有太大的区别。
要想形成稳定的合作渠道,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首先是合作价值结构明晰。价值结构划分明晰的合作方能够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相比之下,那些总喊着“通吃”的合作者难以有稳定的合作伙伴,也因为自己的定位不清晰而难以形成内部有效的工作流机制。
其次是品牌。品牌在商业中的价值是显然的,对于商品价值的评判,直接的方式是对商品进行检测,而品牌,是企业对于市场的承诺,良好的品牌代表其背后企业产品的品质,降低了人们对于产品质量检验的门槛。信息社会,信息消费常常是一次性的,品牌显得尤为重要,用户对品牌的认可实际上代表着对稳定的高质量产品的认可。
内容商如果能够与第三方渠道形成稳定的合作,从内容传播来看,和自己经营渠道并没有太多的区别,这种依赖内容建设获取的渠道,可以称为“内容渠道” 、“虚拟渠道”或者“软渠道”。
“软渠道”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如果联系起电信领域的“硬交换”与“软交换”,可以类比一下,“软渠道”虽然不如(自己经营的)“硬渠道”那么固定,利用商业价值推动而不是“固定性”的绑定,反而渠道的效率更高,也正如“软交换”比“硬交换”效率更高一样。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内容渠道的前提并不是无限的,这是针对于当前视频市场快速发展,建立“软渠道”的条件很充分,对于内容商来说的,而对于那些没有强势内容的参与者,所谓“软渠道”或者“内容渠道”的建立,并非易事。